■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之二 |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主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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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及任职等程序。 (一)动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①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②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③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④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三)考察。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①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②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③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④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⑤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⑥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①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②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③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④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⑤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⑥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⑦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四)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任职。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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