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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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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之三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监督有关规定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①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②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③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④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⑤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⑥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⑦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⑧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⑩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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