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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2014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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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本报讯 (记者高振庆)近日,《潍坊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出台,人民法院认为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或者调解和解的案件,可以按照规定,直接要求行政首长参加诉讼。
  下列情况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本机关当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行政执法机关败诉,且行政首长未出庭的第二审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土地或者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诉讼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十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赔偿请求数额十万元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二十人以上集团诉讼、新闻媒体、互联网关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也应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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