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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原中共山东省顾问委员会委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党组书记李惠民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4年9月11日10时57分在潍坊逝世,享年94岁。 李惠民同志原名孙令范,曾用名孙智中,山东昌邑人,1921年6月生,1939年6月在昌邑马渠参加抗日救国敌后地下工作,194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0年8月参加革命工作。解放前先后担任昌邑县马渠区工作员,昌邑县一区太宁乡支部书记,昌邑县一区区委书记,昌邑县各界救国会副会长,县委民运部长;1949年2月任昌邑县委副书记;1951年9月任昌邑县委书记;1953年3月任昌潍地委组织部副部长;1954年6月任昌潍地委常委、组织部长;1958年5月任昌潍地委常委、羊口盐场党委书记;1959年6月任昌潍地委常委、书记处书记、潍坊市委第一书记;1964年6月任昌潍地委副书记;文革期间受冲击,曾担任昌潍地革委副主任、党的核心小组副组长,昌潍地委副书记等职务;1978年7月任昌潍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1983年6月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1986年6月任山东省顾问委员会委员;1997年12月离休。 李惠民同志是山东省第三、四、五次党代会代表,第三届省委委员,省第五、六、七、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李惠民同志在70多年的革命生涯中,始终坚持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对党忠诚,对革命事业矢志不渝。他在革命战争年代,积极投身革命工作,为人民解放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先后担任县委书记、地委常委、组织部长、昌潍地委副书记等职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他受到冲击,但始终坚信党的领导,坚持党性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李惠民同志积极致力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昌潍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期间,紧紧围绕地委、行署中心工作,结合本地特点,提出了许多切合实际的指导规划,扎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任省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要求,自觉服从、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为维护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 李惠民同志参加革命工作以来,始终以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重,保持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他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坚持实事求是,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无论在哪个工作岗位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他识大体,顾大局,不畏艰难,开拓进取。他作风民主,关心群众,团结同志,胸怀坦荡,以诚待人。他严以律己,艰苦朴素,为政清廉,对家属子女要求严格,体现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优秀品质。 李惠民同志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奋斗的一生,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一生。他的逝世,使我们失去了一位好党员、好干部、好同志。他的高尚品德和优良作风,永远值得我们怀念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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