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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 |
——二论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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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宏伟蓝图,明确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这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对立法工作的重大部署,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选择。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从确立公正、公平、公开的立法原则到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从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意义到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从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到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四中全会关于立法工作的部署其内容之多、涵盖之广、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必将对中国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制约着法治水平的高下。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求我们牢固树立、不断强化“质量第一”的立法理念,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修改,也不论是法律的补充还是解释,都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的基础上,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更加注重法律的配套协调、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建立立法质量评价体系,为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提供坚实可靠的国家法律体系基础。 治国离不开法律,善治离不开良法。而良法的产生,则需要设置科学、运行顺畅的立法体制。一方面,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另一方面,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使立法工作真正实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体现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全面深化改革,是当代中国在历史机遇面前作出的战略抉择。正确处理改革决策与立法的关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辩证把握“破”与“立”的关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就能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而致远。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在新的历史起点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筑牢法治轨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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