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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全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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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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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全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纪念《工会法》修正实施十三周年之际访市总工会负责人



  □本报记者 韩立新
  通讯员 徐连奎 田梓
  1950年6月29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颁布,它与《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一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三大法律。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部《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形成目前现行的《工会法》。在《工会法》修正实施十三周年之际,记者采访了市总工会负责同志。
  问:《工会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工会法是调整规范组织工会程序和原则,规定工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工会活动的宗旨及范围,成立工会的程序,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经费的征集与使用等。
  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这两个主要维权手段,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为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具体保护措施,使工会干部可以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工会的职能;更好地保护了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落实了工会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途径,明确了工会调处劳动关系的根本机制;明确了工会经费的收缴范围,强化了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保障了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实现工会职能的必要物质基础;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
  问:工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会的阶级性。表现为参加工会组织的是工人阶级中的分子,是按照工人阶级的特性组织起来,开展活动的;二是工会的群众性,这是工会的一个基本属性。只要是工人群众自愿加入工会,遵守章程,履行一定的义务,就可以成为工会会员;三是工会结社的自愿性。自愿原则也是工会的一个基本属性。体现在职工参与工会与否,是每个职工的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者不加入工会。
  问:工会活动准则是什么?
  答:《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问:工会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是什么?
  答:《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性质决定的。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问:哪些单位可以组建工会,哪些人可以参加工会?
  答:《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问: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的依据是什么?
  答:《工会法》第四十二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问:工会经费的用途有哪些?
  答:《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包括: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问:我市实行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依据是什么?
  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严格按照《工会法》等规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向地税部门缴纳,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工资总额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并全额向地税部门缴纳。
  中共潍坊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提出:财政、地税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建立完善地税代收和财政拨付工会经费的长效机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为规范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确定将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委托地税部门代收。
  问: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范围?
  答: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1年具备建会条件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建会筹备金。
  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工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
  问: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计提及收缴比例是多少?
  答: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并向本单位工会拨付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为基层工会留用,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并通过地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分金融、保险、邮电等以产业管理为主的上属单位,其经费拨缴和分成比例按其产业工会有关规定执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地税部门缴纳建会筹备金。
  问: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程序是什么?
  答:1、申报。缴费单位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申报缴纳事宜。
  2、缴纳。缴费单位采用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费事宜,由地税部门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按照税款入库有关规定办理缴库。
  问: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误收、错收如何处理?
  答: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地税代收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付,但因误收、错收等原因造成多缴的,由缴费单位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请,经上级工会审核确认后,将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开户银行不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退付业务。
  问:对缴费单位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如何处理?
  答:各缴费单位应依法足额计提、上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减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确因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县以上工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撤消、关闭和破产的缴费单位,必须由该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消、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上级工会核销。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有权对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情况进行检查。在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劳动工资报表、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如何处罚?
  答:《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问: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管理使用有何监督检查机制?
  答:各级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制定了一整套工会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经费预算、经费开支、经费分配办法和上解经费比例及资产经营预算等都做了规定,并设立了独立自主进行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规定职权和程序,依法独立的开展经费审查监督工作,对经费收、管、用进行切实的审查监督,保障工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问: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税前列支有何规定?
  答:《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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