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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全市居民执行统一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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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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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全市居民执行统一医保政策
□五大方面有变化 □个人缴费分两档



  本报讯 (记者贺德良)10月30日,记者从当日召开的潍坊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市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去年12月30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建立全省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市于今年1月份印发了《潍坊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市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整合工作,至今年8月份,政策制定工作顺利完成。
  据悉,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政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在统筹层次方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在筹资水平方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资。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分为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二档每人每年200元,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缴费档次。政府补助每人每年补贴360元。在医疗待遇水平方面,居民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与自己选择的缴费档次挂钩,按一档(110元)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经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参保人员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转诊支付比例的70%支付。按二档(200元)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800元。大病保险待遇政策,执行省里统一规定。在医疗服务管理方面,依托升级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就医后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其余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在医保制度转接方面,建立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互转接机制,打通了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互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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