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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11·16”重大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被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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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11·16”重大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被追究责任



  新华社济南3月18日电 (记者张志龙)山东省政府日前批复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对涉事企业负责人、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014年11月16日,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裴岭村龙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伤,过火面积5000平方米。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龙源公司保鲜恒温库内沿墙敷设的制冷风机供电线路接头过热短路,引燃墙面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引发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火灾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山东省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同意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其中,司法机关已对龙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裴九志等4人采取措施。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上述4人已于2014年12月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化龙镇派出所、化龙镇经贸委、化龙镇党委等4名责任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寿光市委书记、寿光市市长等22人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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