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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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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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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砍伐或擅自迁移名木古树最高罚款每株30万元



  □《条例》规定,山东省对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对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对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依法报经批准。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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