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海洋与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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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渔业船舶管理 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摘登)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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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渔业船舶管理 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我市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潍坊海上搜救演习
  ▲执法人员对渔船证书进行检查
  ▲渔船集中停港




  渔业船舶是渔民从事渔业生产的主要载体,渔业船舶管理是渔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渔业安全生产、渔区和谐稳定和渔民切身利益。目前我市现有各类渔船3000余艘,渔船数量众多,管理难度大。《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我们依法抓好新形势下的渔船管理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为贯彻落实好该办法,我市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强化责任——
落实责任倒查追究体系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责任倒查和追究力度。进一步完善和抓实市、县、乡、村“四级”渔业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全覆盖、责任全覆盖。严格落实安全目标量化管理和责任考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加强创建——
提升渔业安全基层基础

  抓好渔业安全标准化规范化创建工作。进一步推进渔船标准化工作,开展“百千万渔船更新改造”试点,促进捕捞渔船向“船型大型化、渔具规范化、设备现代化、生产安全化、作业节能化”转变,不断提高渔船抵抗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组织化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依托渔港、合作社、协会、公司等管理渔船体制机制,开展依托渔港建立渔业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构建合作社管理渔船新模式。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文明渔港”创建活动,严格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抓点带面,示范带动,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开展“样板渔港”建设,努力打造产权清晰、主题明确、管理有效、配套完善、功能齐全、服务高效的示范渔港,提高渔港综合服务能力。以创建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海上粮仓”、“平安渔业”项目推进实施,加大渔船、渔港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重点水域渔船和渔港监控系统,强化渔港消防、航标等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渔船自动识别系统、通信设施和渔船安全救生设备配备安装工作。
依法治安——
加强安全法制建设培训

  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渔民群众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培训,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理顺渔业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排查治理渔业安全事故隐患、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贯彻落实《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强化船员实操培训,突出专业技能、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险情能力培训。
突出重点——
加大执法检查处理力度

  开展渔业“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违法生产、违规载客、“三无”渔船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套牌、假船牌、涂改渔船船名号等违法行为。开展渔船防碰撞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治渔船信号灯、AIS防碰撞设备配备,规范设备使用和管理,消除渔船碰撞事故隐患。开展涉外渔船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维护涉外渔业生产秩序。开展渔港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渔港消防设备配备、渔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规范加油车进港加油管理,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明火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对事故多发和渔船管理重点地区暗查暗访活动,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对渔业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有关媒体进行曝光。
探索创新——
建立安全监管制约机制

  一是逐级建立起专家查隐患、部门督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抓落实的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提升安全督查工作效能;二是探索建立依托渔港管船,管船必须管人的新模式,探索建立渔业互保、渔船协会等第三方机构间接监管的新模式,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管理。三是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制和黑名单制度,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在项目申报、涉外渔船代理等方面进行约束限制。
健全机制——
加强突发事故应急处置

  修订完善《潍坊市渔业船舶水上交通(碰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预案可操作性。扎实做好台风防御工作,提前预警预防,严格落实船进港、人上岸防范措施,协调做好我市在外地停泊渔船的防风避风工作。认真做好突发险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海事、救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急联动,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开展伏季休渔停港渔船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严格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实时掌握海上渔民生产动态,及时将大风、海浪等预警信息通知到渔港码头、渔民渔船和养殖生产单位,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的新规范 ——解读《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6章35条,主要规范了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维修、航行、作业、停泊、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本报特邀请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负责人,就《办法》在十个方面对制度创新的规定进行了解读。
  一是确立了渔业船舶管理原则。《办法》确定了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领导责任,并且从保障安全的角度,提出了“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的发展方向。
  二是健全了渔业船舶管理体系。《办法》规定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三是建立了渔业船舶船型管理和退出机制。《办法》规定禁止建造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以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
  四是完善了进出港签证管理制度。《办法》规定渔业养殖船和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定期签证;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24小时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定期签证。
  五是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停靠管理。《办法》规定渔业船舶应当在已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法定休渔期间,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并不得擅自离开船籍港或者转移停泊地点。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到其他渔业港口停泊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需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转移手续。
  六是鼓励休闲渔业发展。《办法》规定养殖渔业企业可以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的养殖水域内,利用自有渔业船舶从事旅游休闲垂钓活动。
  七是强化渔业船舶属地管理。《办法》规定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籍港改变的,自渔业船舶登记注销或者渔业船舶登记档案移送之日起,渔业船舶属地管理责任发生转移。
  八是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体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渔业船舶的信用情况。
  九是建立了渔业船舶事故指标控制制度。《办法》规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事故指标控制制度。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生产实际风险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
  十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办法》对于新设立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办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措施。

本版组稿 记者侯江宏 王莹 通讯员王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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