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上限最高40万 □降低贷款首付比例 □第二套房可享首套优惠 |
我市大幅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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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自5月1日起开始执行一系列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新政策。新政策包括:提高贷款额度上限,降低贷款首付比例,第二套房贷款优惠,放宽月收入认定标准及放宽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等,这对近期计划购房的市民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贷款上限最高40万元 据了解,自5月1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目前全市统一执行的贷款额度上限基础上再提高5万元,统一调整为:缴存比例合计(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比例的和)为20%(不含)—24%的,贷款上限为40万元;缴存比例为16%(不含)—20%(含)贷款上限为37万元;缴存比例为16%(含)以下的,贷款上限为35万元。 同时,我市降低贷款首付比例。对于首套住房为期房或现房的,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 首套房为二手房的,对于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以税收完税证发票为准,下同)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对于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 对于第二套住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40%。 第二套房可享首套贷款优惠 这次政策调整,规定第二套房可享首套贷款优惠,同时放宽了月收入的认定、担保抵押房屋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原有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现行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的“贷款期限5年(含5年)以下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自5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借款人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 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实际发放工资标准的,可提供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作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依据。配偶无公积金的,月收入以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为依据。 除此之外,用于抵押房屋的条件也放宽。所购房屋为期房,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借款人可用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用第三人住房抵押的房屋可以是家庭唯一住房。“按照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部门的规定,采取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在正常还款期间如因特殊情况变更抵押物,须提前偿清全部贷款才能解除抵押,然后再以变更后的抵押物重新申请贷款,办理抵押手续。因此,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慎重选择抵押物。”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提醒说。 账户余额不足可“外借” 据介绍,本次关于公积金政策的调整中增加了承诺人选择。借款人(已婚的含配偶)因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造成公积金贷款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选择一名在我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承诺人。承诺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前,承诺人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不能使用。借款人借款后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可使用部分与承诺人冻结的金额相等时,可以进行置换,置换后恢复承诺人公积金账户的正常状态。有配偶的承诺人需征得其配偶同意。 新政还对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政策进行了调整。取消《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应情形下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的规定。借款人可选择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选择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放宽 此次新政还放宽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政策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未发生过购房提取、还贷提取且未取得过公积金贷款的。 提取的额度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如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租完税发票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如不能提供的,每年职工及其配偶租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 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及完税发票等。 记者刘名顺 通讯员于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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