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职工代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①与企业建立劳动(劳务)关系;②关心企业、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③热心为职工办事,能够较为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二)职工代表如何产生? 职工代表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具体程序是:①宣传发动。由工会在职工中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意义和职权,以及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教育职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选好职工代表;②制定选举方案。由工会根据职工人数确定职工代表的总数和名额分配方案,按分公司(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并制定职工代表选举办法;③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工会组织职工以选区为单位,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推荐产生职工代表候选人,职工也可以自荐或竞选职工代表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当选职工代表,应将其名额分到有关选区,以普通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④选举代表。选举职工代表时各选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到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⑤代表的资格审查。工会负责对代表条件、产生程序、结构比例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 (三)职工代表在人数、构成及任期上分别有什么规定? 单位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建立职工大会;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其中,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二十人至五十人确定;一千人以上不足一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五十人至一百人确定;一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一百人。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其中,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单位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跨选区工作岗位变动或企业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补选。 (四)职工代表有哪些权利?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③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④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职工代表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②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六)哪些情形属于违反《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的? ①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的;②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③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④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⑤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⑥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⑦违法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的;⑧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对于不履行《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