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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确保农村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周边、重点交通干线两侧、机场周围等为重点禁烧区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禁止将农作物秸秆投入河道、渠道等水源区域,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秸秆焚烧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监管体系,进行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县级出现2个以上火点、镇街出现1个以上火点,进行通报批评。对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较大面积焚烧秸秆,特别是在重点禁烧区域内出现火点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将禁烧情况与建设项目审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秸秆综合利用补贴、收割机械补助等挂钩联动。对焚烧火点比较集中的县市区,约谈相关政府负责人。 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整合力量,成立环保、农业、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齐抓共管,严格巡查检查。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科学指导,全面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秸秆生物质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肥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项目,多途径消耗转化秸秆,从根本上杜绝焚烧秸秆现象。 五.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要求。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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