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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伟 通讯员 马金山 吴茂峰 司法鉴定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为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市司法局坚持以提升质量为核心,以规范管理为抓手,以打造过硬队伍为保障,不断提升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维护群众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截至目前,全市共设立司法鉴定机构18家,涉及法医临床、病理、毒物、物证、精神病、建设工程、交通事故、文书、痕迹等十几个类别,从业人员185人,位居全省第三位,基本建立了覆盖市县、类别较全、结构日趋合理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 抓质量提升行业公信力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其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能不能被采纳,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有效提升鉴定质量,市司法局狠抓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建设,加强执业监管,取得积极成效。一是组织机构开展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机构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是提高和检验机构鉴定质量水平的有效手段,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引导帮助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这项工作,取得较好效果。目前,全市14家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90%以上通过国家级或省级资质认定认可。其中,青州市司法局指导青州法医司法鉴定所通过了国家级资质认定和检查机构认可。二是加强执业监管,重点突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执行程序通则、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执业纪律等环节的监督,目的是有效杜绝超业务范围鉴定、无鉴定资格人员从事鉴定、私自接受鉴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拒绝出庭,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招揽鉴定业务,以及与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不正当交往等问题,保证司法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加大违规鉴定查处力度,及时办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市司法鉴定案件数连续四年突破万件,采信率98%以上,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和司法诉讼活动的需要。 抓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 司法鉴定管理采取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部署,2013年3月,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权下放到县市区司法局,强化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职责。为切实抓好管理,市司法局制定落实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约谈、分工包靠等制度,加大对县司法局工作指导力度,建立与公、检、法、仲裁等鉴定委托方、结论使用方的协调沟通机制,提升了管理效能。近年来,我市先后组织开展了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年、行风建设年、内部管理规范年等活动,全面系统规范了机构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内部管理、鉴定程序、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结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重点从制度建设方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目前,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均已建立健全了执业公开、信息公开、案件受理、风险告知、鉴定人回避、鉴定意见讨论、出庭、责任追究、保密、教育培训、人财物管理、档案管理、案卷评查及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制定了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职责、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规定,有效提升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质量、服务和法治意识明显增强。 抓队伍提升服务能力 打造一支高素质司法鉴定队伍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为此,我市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着力打造专业化、职业化司法鉴定队伍。一是严格执业准入退出制度,坚持将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观念强、个人品德操守好、专业技能过硬的人员吸纳进队伍。近两年来,46名合格人员成为司法鉴定人,57名人员被注销司法鉴定人资格,我市已实现所有机构专职鉴定人3名以上,鉴定机构负责人均为司法鉴定人的要求。二是加强监督管理,采取鉴定人座谈、案卷评查、委托单位征求意见、当事人投诉、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鉴定活动。三是建立健全教育机制,倡导鉴定机构通过外出考察、脱产深造、聘请专家指导、典型案例讨论、学习取经和参加教育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队伍能力素质。高新区、寿光等地的鉴定机构多次到上海、北京等地的科研所或高校参加学习培训,效果明显。通过建立短期与长期培训、理论知识与技能培训、管理部门组织和自学深造相结合的培训体制,有效提升了司法鉴定队伍综合素质,保障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什么是司法鉴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制度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是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定依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基本流程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一)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1.委托人就某鉴定事项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 2.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委托。鉴定机构应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3.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将司法鉴定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委托人,并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指定二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若司法鉴定人存在《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三)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承办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一般应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 司法鉴定的时限 一般应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 (二)申请援助的鉴定事项属于下列类别: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需要由山东省司法厅确定纳入援助范围的其他司法鉴定类别; (三)申请援助的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 (四)承担援助义务的鉴定机构应当是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形 (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 (四)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但是,鉴定意见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刘伟 通讯员董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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