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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冯在亮 王相强)日前,诸城某化工公司因审核不严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被诸城市国税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并处罚。 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严格审核供货方的开票资格、经营范围等相关情况。如果企业取得票、货不一致的虚开的专用发票,则属于非法行为,将会按规定受到处罚。诸城某化工公司,所属行业是专项化学用品制造业。潍坊市国税稽查局协查系统日前转来青岛某化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涉及该化工公司接受虚开发票6份,责成诸城国税稽查部门查办。从取证情况看,该企业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不一致。虽然该企业核实了供货企业的相关资格,但是忽视了核实供货上门人员的真实身份,导致取得货、票不一致的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等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追缴该企业已抵扣的进项税额836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诸城国税稽查部门对该企业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1817元,并按日加收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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