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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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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



  本报讯 (记者贺德良)近日,我市下发通知,对中心城区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范围覆盖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和虞河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
  通知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90元调整为0.95元,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40元,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1.40元,虞河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28元调整为1.80元。污水处理费由各城区自来水供水单位、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自备井供水管理单位代征,上缴市财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通知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供水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城市供水价格即综合水价(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定价,不得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对不执行规定价格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城区供水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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