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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冯在亮 王相强)“实在是没想到,一个小细节竟然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诸城市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感慨地说,“我们一定记住教训,进一步抓好管理,抓严监督,做到依法诚信纳税!”该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久前的一次税务稽查中,却因为忽视了一个账务处理上的细节工作而被诸城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定性为偷税,受到了追缴税款、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罚。 诸城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该公司的账务信息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部分账务信息记录错误的问题。2012年2月该公司委托某企业为其加工半成品服装,结算方式应当为支付加工费,而该公司却取得了货物名称为服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43725.74元的进项税额。2013年9月,该公司在降价处理一批染色不均的纱料和残次库存产品时,在账务上并未作货物销售业务处理,所得货款也未计入当期应税收入,造成未报增值税销项税金107258.4元。 诸城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向该公司追缴增值税税款150984.14元,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75492.07元,同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之规定,对该公司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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