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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加快建设法治潍坊 |
——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卫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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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今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我市于8月1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成为“立法法”修改后省内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之一。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可以在哪些领域立法、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公众生活有什么影响、立法工作开展情况如何、下步立法有什么打算?就上述系列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卫东同志。 问:拥有地方立法权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自今年8月1日起,我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这是潍坊法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对于加快依法治市步伐,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我市在新起点上实现更高层次的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地方立法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基础。坚持依法治市,首先要有法可依。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有些事项可以通过地方立法作出比上位法更细化更具体的规定,还有些事项需要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奠定基础。 其次,地方立法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任务异常艰巨。深化各领域各方面改革,必须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制度建设,这些都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有密切关联。为此,必须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结合起来,及时把成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三,地方立法工作是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力保障。当前,人民群众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充满了期待,对保障自身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关注和诉求越来越迫切。法律规范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只有制定好事关民生的地方性法规,从制度上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问:我市可以就哪些方面的事项进行地方立法? 答: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说,地方立法范围是比较宽的。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看,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从环境保护看,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总体上看,上述规定能够适应我市的实际需要。 问: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对人民群众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答:可以说,地方立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首先体现在政治生活方面。我市有了地方立法权,从本质上讲是全市人民有了立法权。地方立法,不仅仅是立法机关的事情,也是全市人民自己的事情。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直接参与立法活动,这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管理社会事务的最直接的体现,是真正的当家做主。其次在日常生活方面。前面说过,我市地方立法的权限和范围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这些内容都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有了地方立法权后,立法机关就可以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水、电、暖、路、环境、文化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问: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参与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 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二是通过参加立法机关举行的各种立法活动,包括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发表自己的意见,为立法工作建言献策;三是可以向市人大代表反映意见和建议,通过市人大代表提出法规案;四是对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等。 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后,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地方立法活动,通过以上途径和方式,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 问:今年以来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有关情况如何? 答:目前,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正在扎实、有序地向前推进。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迅速启动立法筹备工作。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要求一定要按照“走在前列”的标准抓好筹备工作。今年3月初,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依法设立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为承接地方立法工作迈出超前一步。按照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积极主动,扎扎实实抓好知识、建章立制、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准备。二是大力强化立法能力建设。市委提出了力争我市成为首批授权城市的要求,并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任组长的全市立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立法筹备各项工作。抓紧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工作条件要求,及时从有关市直部门和县市区选调部分工作人员,组建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事立法工作。同时加强对立法业务的学习和培训,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领导和专家就“立法法”进行了辅导,并选派人员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立法法”培训班。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还带队赴外地考察学习外地的立法经验。我们还从市直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选聘了20余名立法咨询专家,为我市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三是加快建章立制。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已经起草和制定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工作规则、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等制度,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立项、起草以及立法调研、论证、听证、评估、公开、委托立法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和规程也正在起草中。四是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已经起草了《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于今年8月下旬和10月上旬,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目前条例草案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将提请在明年初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五是围绕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前期,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报送2016年地方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深入20多个部门和单位召开座谈会,探讨有关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征集了30多个立法建议项目。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法制办就有关立法建议项目到相关县市区进行调研,进一步征求了意见和建议,为编制好明年的立法计划奠定了基础。 问:您所说的条例草案都有哪些规定?有什么作用? 答:条例草案共分八章七十二条,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与解释、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总章程,可以说是我市的“小立法法”。该条例的制定,有利于防止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超越法定权限范围,避免法律法规之间、法规之间、法规规章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对于完善我市地方立法体制,规范立法活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维护法制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问:我市下步地方立法工作应把握哪些基本原则?有什么具体打算? 答:关于我市的立法工作,从总体上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地方立法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政治活动。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坚持和健全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市委决策不折不扣地贯彻到立法工作中。二是坚持服务大局。立法工作涉及领域较广,事关改革发展大局,必须从全局的高度来谋划和推进。要把立法工作与改革实践有机结合,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三是坚持立法为民。要始终把群众需求作为立法工作的导向,把维护群众权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作为立法工作的评价标准,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立法带来的制度保障、法治保障。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要把科学、民主立法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确保制定的每一部地方性法规都“有特色、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做好《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的修改论证工作,确保条例草案在明年市十六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同时,做好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并通过征求意见,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热情。二是建立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和立法联系点。为更好地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在搞好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建立若干个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和联系点,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编制好明年的立法计划。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立足我市实际,在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搞好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好明年的立法计划,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建设现代化强市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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