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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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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养 病有所医



  □本报记者 刘名顺
  老者有其养,病者有其医,这是广大城乡居民的美好愿望。近年来,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逐渐建立了全市统一、城乡统筹的全民保障体系,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实现了“应保尽保”。
居民基础养老金四连涨
  我市自2012年开始建立了全市统一、城乡统筹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基金筹集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5000元12个档次。2014年全市选择300元档次缴费人数占全部缴费人数的90%左右,选择500元及500元以上的占10%左右,当年全市个人缴费总收入为10.21亿元。到今年7月底,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59.78亿元。
  为鼓励参保,我市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政府补贴。5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居民,每年补贴不低于30元;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居民,每年补贴不低于60元。同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标准由2009年的每人每月55元,先后提高到60元、65元、75元,今年又提高到85元,实现四连涨。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支付,直至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每人每月8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居民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其遗属可享受不低于500元的丧葬补助金。
  目前,全市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纳入了制度保障范围。截止到目前,参保人数由2009年的15.2万人扩大到467万人,领取待遇人数由6.6万人扩大到143万人。       (下转2版)

  (上接1版)
居民医保最高支付15万元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实施。遵循整户参保的原则,具有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凭户口簿参保。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凭学籍参保;非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应注明在本市居住的家庭人口)参保。
  居民医保的资金来源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2015年,居民自主选择按照每人每年110元或者200元的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2015年财政补助标准是每人380元。
  住院报销待遇规定,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据统计,今年11月底,全市参保居民住院治疗81.05万人次,医保基金报销金额25.11亿元。
大病保额最高提至30万元
  有些疾病可能导致部分家庭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为解决这种状况,我市建立了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据了解,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2015年按每人32元标准筹资,个人不缴费,从统筹基金中划转。大病报销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20万元以上(含)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据统计,今年11月底,我市大病保险累计赔付2.7万人次,支付金额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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