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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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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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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报讯 (记者薛静)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潍坊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畴,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缴存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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