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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办法》规范和推进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2016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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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办法》规范和推进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本报讯 (记者吴晓强 通讯员张立刚 孙征)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和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校园纠纷,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近日,潍坊市司法局、市综治办、市教育局联合出台《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就规范和推进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校园伤害纠纷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所引发的纠纷。校园伤害纠纷调解遵循依法调解、自主自愿、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以及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立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校调委的职责是:负责排查调处市直属学校校园伤害纠纷;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重大、复杂校园伤害纠纷的调处;向有关部门反馈校园伤害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化解意见建议;开展校园伤害纠纷法治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定期向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各级校调委选聘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组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2—3名,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办法》强调,加强对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成立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化解校园伤害纠纷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综治、法院、司法行政、教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指导。校园伤害纠纷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和《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有关要求予以保障。
  此外,《办法》还对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场所设置以及校园伤害纠纷调解受理范围、调解程序等其他事项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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