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制止家庭暴力 保障维护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读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该法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现就其中大家关注较多的问题进行解读。 亮点解读一: 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次法律制定对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不只是拳头上的暴力还有精神上的暴力,受害者不仅限于女性,还有男性、未成年人、老人、智障、残疾人等人群。威胁也是精神暴力的一种,已经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予以司法认定。 亮点解读二: 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 亮点解读三: 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应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程度而有所区别,对于轻微家暴行为,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如果施暴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公权力就应及时干预。 亮点解读四: 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 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法规定受害者在遭受侵害时既可以报案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给受害者提供了多渠道的保护措施。 亮点解读五: 强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等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其中包括明确能与特殊群体亲密接触的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以及不报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预。 亮点解读六: 公安告诫制度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书面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亮点解读七: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十个条文,其中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本法的一大亮点,包括申请、管辖、形式、措施、期限、执行等。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亮点解读八: 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明确了牵头机构及有关部门、机构在反家暴中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法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记者马林峰 相丹
反对家庭暴力 共建和谐家园 ——市妇联主席田素英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答记者问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田素英: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它不仅直接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而且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可以说,它是人性之恶、家庭之痛、社会之患、文明之殇。反对家庭暴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正是顺应了这样一个要求,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应该说有着非常积极和重要的意义。 制定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弘扬家庭美德、形成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的有效途径,是尊重人权、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进一步彰显了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反对家庭暴力的坚定立场和一贯的主张,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一个具体体现。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有怎样的特点和亮点? 田素英: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坚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坚持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相结合,三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它结合我国实际,给出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法律适用的范围。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对身体的侵害,也包括精神暴力,如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以外,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二是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强制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遇家庭暴力后,就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这体现了对弱势人群的关注。三是创设了公安告诫制度。警察出警处理轻微家庭暴力案件时,如果现场调解不能解决问题,就要出具告诫书,以法律的强制力明确禁止施暴人的再行施暴,同时公安机关还要将告诫书送到村居委会,由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加强监督。四是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就是说,当事人在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以前,妇联在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田素英: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近年来,市妇联一直把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宣传,建立机制,搭建平台,开展活动,有力推动了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建设。充分运用舆论媒体,利用“三八”维权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国家宪法日等维权节点,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妇女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社会各界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联合司法、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整合律师协会、心理咨询协会等资源,建立了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等维权组织和机构,开通了12338妇女维权热线,构建了市、县、乡三级妇女维权服务网络,形成了妇联主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妇女维权服务机制。开展了“建设法治潍坊 巾帼在行动”、“平安家庭”等活动,以活动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记者:下步,市妇联将开展哪些工作来促进《反家庭暴力法》的进一步落实? 田素英:下步,市妇联将以宣传贯彻《反家庭暴力法》为重点,引导公民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设维权专栏、组织现场法律咨询等形式,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尤其要创新网上维权工作,让法律进社区、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丰富活动载体。深入开展“和谐家庭”“最美家庭”“零家庭暴力社区”“优秀妇女维权岗”“优秀妇女维权志愿者”等创建创评活动,加强家庭文明建设。加强机制建设。探索同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推动与民政部门联合建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加大维权源头参与力度。推动建立市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在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对其中涉及社会性别平等的内容和情况进行调研论证、跟踪调查、舆情收集、分析评价,切实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加强维权队伍建设。加强对维权站点负责人、12338接线员、妇联维权干部的培训,提高维权服务水平;加强维权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凝聚融合各种专业力量,发展壮大志愿服务队伍,实行量化动态管理,推动志愿队伍专业化,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志愿服务体系。 记者相丹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