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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区201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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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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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区201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公告



  高新区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目前已具备配租条件,实物配租工作现已正式启动。为确保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解决我区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现将配租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为锦程公寓一期1号、2号楼,房源共计共386套。项目位于高新区济青高速公路15号口以西、健康街以北、马宿路以西。1号楼地上共18层,共计212套,建筑面积13142.5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为59.48平方米的34套,61.30平方米的34套,62.24平方米的72套,63.26平方米的72套,共两个单元,二梯六户(18层只有中间户),户型:一室一厅,储藏室共55间。2号楼地上共22层,共计174套,建筑面积10644.36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为58.87平方米的44套,58.94平方米的44套,62.54平方米的42套,64.41平方米的44套,一个单元,二梯八户(22层只有中间户),户型:一室一厅,储藏室共51间。
  二、配租对象范围
  本次配租面向户口在高新区的居民家庭、在高新区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和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现居住房屋为唯一住房且被鉴定为危房的高新区城市居民家庭,在住房改造安置期间,也可申请公租房保障。
  三、申请条件
  (一)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6401元(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
  2.在市区内无私有住房;
  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规定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市区内无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三)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未婚;
  2.已与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3.在市区内无私有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2.已与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外来单身务工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五)高新区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凡在高新区建厂、购置或租赁(门头房、写字间或商业用房)的高新区以外的人员,其本人及随行直系亲属享有申请公租房保障的资格;对于开办企业的外来人员,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其本人及直系亲属享有申请公租房的资格。同时,在其企业从业的人员凭与企业签订的用工关系证明,也享有申请的资格,由企业统一申请。
  (六)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且在现工作单位工作时间5年以内(限5年租住期限);
  2.在市区内无私有住房;
  原潍坊高新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也可申请,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下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四、申请受理
  在2016年5月27日前,符合申请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持有效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簿等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高新区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持相关材料直接到高新区房管局办理,填写《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一)低收入家庭(单身)、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它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
  2.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的由市房产管理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证明。
  4.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5.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员对婚姻状况做出承诺。
  6.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3.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到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4.所在单位出具工作关系证明。
  5.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员对婚姻状况做出承诺。
  7.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
  (三)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
  1.建厂、购置或租赁商业房的人员
  (1)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厂立项文件、购置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置的且取得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开办企业的外来人员
  (1)住房情况证明。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企业职工由企业统一提供身份证、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需提报的材料:
  1.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到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工作关系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员对婚姻状况做出承诺。
  4.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5.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
  6.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
  五、申报审批
  高新区居民家庭按照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局——市住房保障部门四级审核程序,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申请家庭发放《配租资格证》。
  六、租金标准
  60平方米以内,低保对象免收租金,低收入保障对象按2.95元/平方米收取租金,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按5.15元/平方米收取租金;超出6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计收租金。
  七、配租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在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通过抽签选号方式进行。
  1.申请家庭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通过抽签选号确定配租选房顺序号;申请家庭数量多于房源数量时,按照与本批次房源数量1:1.5的比例,确定入围家庭和配租选房顺序号。
  2.申请家庭根据配租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选房结果现场公布,并办理公证手续。现场放弃选房的家庭,须申请人签字确认。未到场的入围家庭视为自动放弃配租选房。
  3.家庭名单及选房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发放《潍坊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注明所选公租房房号等。
  八、组织配租
  配租对象凭本人身份证、《配租证》,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配租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已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签订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及其他放弃资格的情况,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且不适用轮侯制度。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承租期限为5年。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双方合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与所在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签约各方各持一份。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房屋维修责任、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照约定缴纳租金及各种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九、退出保障机制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须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上年度家庭收入情况,由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共同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承租5年期满后,应当腾退租住的公租房,如符合其他类别保障条件,则提交相关材料,按相应保障标准继续承租公租房,享受保障。
  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未提出续租,或虽提出续租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不能退出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提供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在所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5.破坏或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6.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7.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配租其他住房的;
  8.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1项行为的,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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