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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重整助力“海龙”腾飞
“五个环境”让城市生活更美好
2016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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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重整助力“海龙”腾飞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纪实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图片)耿倩倩摄



  编者按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十起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审理的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破产重整案位列其中。据悉,该案作为潍坊中院受理的首起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是当时全国36家上市公司重整案中债权额最大、股东人数最多的重整案。通过成功破产重整,山东海龙成为全国上市公司重整企业中唯一一家主业不变、产品不变、没有进行资产置换、没有停产半停产而就地重生的企业,实现了政府、企业、股东、职工、债权人“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马瑛杰
  司法重整是挽救“生病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有效途径,要稳妥处置就要厘清企业的病症、难点,找到医治的办法。潍坊中院在办理的山东海龙重整案中,运用创造性的司法智慧,有效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通过保留优质资源,使企业重获生机,得以重返市场经济的舞台,同时解决职工就业,稳定一方经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地方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对防止各类矛盾激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危机严重:连续亏损面临退市风险
  在潍坊,说起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可谓家喻户晓。该公司是我市第一家上市公司,规模不小,共拥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15家、参股子公司3家,社会影响较大。
  早在1988年的时候,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就以社会募集的方式设立,该公司主要从事粘胶短丝、粘胶长丝、棉浆粕和帘帆布的生产与销售,其中粘胶短纤维、高模低缩涤纶工业丝是“中国名牌产品”,可以说是国内粘胶行业龙头企业。1996年12月,山东海龙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截至2012年6月19日,公司总股本达八亿六千多万股,股东总数近十万户。
  但是受整体市场环境及经营问题的影响,粘胶产品销售毛利率逐年下降,加之历史遗留问题造成资本市场再融资障碍,山东海龙主要依靠债务融资发展,造成了短贷长投的不利局面;同时,非主业投资较多,导致资金持续紧张,财务费用不断增高,致使公司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危机和债务危机。自2010年起连续两年的亏损,山东海龙在2012年4月23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作为一个大型企业,山东海龙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对公司所面临的困境,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采取公司托管、委托加工等方式,努力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化解财务危机。积极协调本地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多方筹集资金,用于公司维持生产和偿还到期银行债务,避免其债务危机全面爆发。此外,政府部门还多方寻求合适的重组方,积极探讨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可能性。然而,由于公司债务负担过于沉重,向金融机构偿还短期借款压力巨大,自行重组工作无法进行。
  2012年上半年,山东海龙继续亏损,已经丧失盈利和融资能力,资金流陷入枯竭状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2012年度不能扭亏为赢,恢复持续经营能力,那么公司将退市,山东海龙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和发展压力。
司法重整:帮助企业走上重生之路
  2012年3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向潍坊中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山东海龙进行重整。因该案是我市第一例上市公司重整案,涉及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职工众多,债权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大。潍坊中院及时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潍坊中院负责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说,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一旦破产,将直接影响到公司6814名在职职工、近10万名中小股民及2200余家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并影响到40多亿元公司资产的正常运营。因此,该案若处理不当,势必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冲击。
  对该案,潍坊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坚持优先办理,迅速抽调资深专业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强化山东海龙受理前的实质审查工作。在认真审查破产重整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同时,多次深入公司进行调查,对债务人企业经营方案、股权结构调整的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分析,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涉及保证职工和股民稳定、相关信息披露、紧急情况处理等详细完备的社会风险控制预案,市政府及潍坊中院以最快速度完成省政府、监管部门、上级法院的审批程序。2012年5月18日,潍坊中院裁定受理山东海龙重整案。
  同年6月1日,由潍坊市政府各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的清算组管理人到位,同时在全国范围内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人成员。既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劳动社会保障、金融监管、工商、税务、公安等方面的职能资源优势,又体现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性强的特点。随后,潍坊中院全面参与管理人接管山东海龙,以及重整程序中涉及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现场,加强监督,给予指导,对债权审核、资产评估、方案设计、债权人会议召开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了重整程序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2012年7月18日,潍坊中院主持召开山东海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听取管理人第一阶段工作报告。2012年10月10日,为了查清可变现资产的价值,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作出资产评估报告。2012年10月29日、30日,山东海龙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别召开,均表决通过了公司重整计划。2012年11月2日,潍坊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该公司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
  在潍坊中院办理的过程中,如何对山东海龙破产重整,这是利益攸关各方都非常关心的。破产重整的企业好比是一匹有病的马,不应该杀了它,而是要治好它的病,让它能继续前行。要成功地挽救破产重整企业,关键是要找到医治的办法。潍坊中院在山东海龙破产重整案中不断探索尝试,终于找到了良策。
  该院分管企业破产工作的副院长宋允厚在谈到对山东海龙破产重整的基本思路时,他形象地把其比喻成“再建型重整”。他表示,对该公司再建重整就是要保留公司的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清理其全部债务,使该公司以自有业务获得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这与目前很多上市公司的“清算型重整”不同。“再建型重整”,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维护企业、职工、股东、债权人、上下游经营者多方利益,有效践行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实现企业的重整重生。
  2012年12月26日,对山东海龙来说是个特殊的日子。距山东海龙上市整整16年,潍坊中院裁定确认山东海龙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该公司重整程序,这也意味着企业实现了再生发展。2013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撤销山东海龙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司法重整的成功,让山东海龙焕发了新的活力,2012年度,山东海龙实现盈利,顺利“脱星摘帽”,达到“保壳”目标,实现重生。
多重效果:司法助力实现多方共赢
  在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之前,山东省还没有一家退市的上市公司。一旦该公司退市甚至破产清算,将给全市乃至全省的金融环境及整体形象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公司股东多达九万余户,职工涉及近万人,其重整成功与否,能否保证不退市,关系到企业、职工、债权人等多方切身利益。
  在重整的过程中,潍坊中院积极介入,精心指导,充分考虑了企业职工的利益。山东海龙及其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莱特)重整期间,采取管理人接管并聘用原山东海龙及博莱特管理人员的模式,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使得近万名职工的工作岗位予以保留,维护了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公司这次破产重整,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在重整的过程中,法院积极介入,精心指导,充分考虑了企业职工的利益,让我们切身感受到法院是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来服务企业,真心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此次重整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潍坊中院充分考虑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这项重整重点之一,将公司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提高至40%,极大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重整之前,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山东海龙随时存在破产清算的可能,根据评估结果及偿债能力分析结果,公司在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仅为14.18%,然而通过这次重整,清偿率远远高于当时国内上市公司重整案的平均清偿比例,避免了债权人面临重大债权损失,保障了出资人的投资。
  在潍坊中院的努力下,山东海龙在法定期限内重整成功,使得公司面貌焕然一新,面临退市风险的企业保住了,员工安定了,不但让该公司的主业和优质资源得以保留,而且公司职工就业未受影响,债权人和中小股民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在重整期间,山东海龙继续营业,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职工、出资人、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实现了多方共赢。
创新模式:破产重整需要司法智慧
  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破产法,给困难企业破产重整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利用法律手段破产重整,有利于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挽救破产重整企业需要司法的创造性智慧。在办理山东海龙重整案的过程中,潍坊中院坚持能动司法,创新司法举措,进行了有益和有效的尝试。
  山东海龙重整创立了母子公司独立立案、统筹安排的重整模式。根据我国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与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如果不能解决子公司的债务,上市公司重整的成果则不能反映到合并财务报表上,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仍然不能得到改善。结合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系山东海龙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潍坊中院创造性地实现了山东海龙与具有重整价值的主要子公司独立立案、统筹安排的重整模式。通过整体重整,山东海龙与博莱特均摆脱了沉重的债务负担,经营性资产均得到保留,原有营业事务得以持续,山东海龙与博莱特整体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均得到有效改善。
  山东海龙重整探索了以债务置换、债务承担方式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新模式。债务置换即债权银行在重整计划通过后,向公司提供与该公司向其清偿的债权金额相同的银行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担保方式与贷款对应偿还的原债权的担保方式相同。在山东海龙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各贷款银行承诺在5年内不单方面抽贷,而公司可以用未来5年生产经营所得偿还该部分银行贷款。债务承担即山东海龙、债权人与市政府平台企业通过签署债务承担协议的方式,将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转由市政府平台企业承担,公司以后续的生产经营所得偿还市政府平台企业承担的债务。创新型债权清偿的方式,不仅保障了相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有效地解决了重整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为山东海龙重整后的生产经营提供了有利保障。
  山东海龙重整对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出资人股票让渡方式进行了探索。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有36位出资人将其所持山东海龙的共计150多万股股票用于融资融券业务,根据相关规则,在该部分出资人与证券公司了结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将其所持的公司股票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之前,对该部分出资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将无法划转。为保障广大债权人的利益,潍坊中院对该问题的解决进行了积极探索。经与所涉出资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所涉证券公司等多方沟通,说服了其中的24位出资人持有的共计110多万股股票的划转;除此之外,依管理人申请,冻结剩余尚未划转出资人证券账户中相应价值的股票。
【相关链接】
最高法院通报十起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十起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在这十起典型案例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统计,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2008年至2015年期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共计19551件,审结包括旧存案件在内的破产案件21995件。今年一季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02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2.5%;审结50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1%。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有序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企业破产制度既可以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又可以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是法治化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的有效途径。通过总结典型案例的规则和做法,对完善破产案件审理的常态化机制、正确实施《企业破产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积累了丰富经验,更为清理和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新闻短评】
从“再建型重整”
谈司法创造性

  司法的实践性极强,但是法律条文本身却是死的,山东海龙重整一案却发挥出了创造性的司法智慧,“再建型重整”,不仅让企业走出了困境实现盈利,还确保了职工、出资人、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走出了一条不一样的企业重整之路。
  “再建型重整”与惯用的“清算型重整”有着明显的不同,它并没有将公司资产进行全部处置,以便于重新注入新的资产,从而实现公司“借壳上市”,而是保留了公司财产,确保公司经营,实现扭亏转盈。
  一个小小的思维转变体现出了创造性的司法智慧。法律是可以信赖的权威,但其体系却是建立在过往历史基础上的概括性总结,社会不断发展,生活日新月异,既成的法律永远无法完全应对新的社会需求。一家上市公司的重整造成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而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法官的司法创造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法律传统中历来就有优秀的司法创造性精神,司法官的裁决特别是在判决基础上所形成的“例”同样是中国传统法律世界中的丰富遗产。不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事业走向何方,司法的创造性都会一如既往地延续、补充和改变着中国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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