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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政策解读
2016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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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政策解读



    一、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对象: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
  办理程序:直接填写申报表中的相关栏次即可自动享受优惠。
  办理地点:网上申报或办税大厅。
  二、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方面
  (一)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全市50户一类出口企业开通了出口退税“绿色通道”,申报出口退(免)税可享受“先退后核”待遇,免于提供原始凭证,只凭完整无误的电子信息2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退税审批,退税时间大幅缩短。
  适用对象:全市50户一类出口企业(生产企业)。
  办理程序:申报出口退(免)税可享受“先退后核”待遇,免于提供原始凭证,只凭完整无误的电子信息2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退税审批。
  办理地点: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国税服务大厅。
  (二)试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无纸化。6月开始,对一、二类出口企业进行了无纸化试运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不再审核纸质资料,为出口企业提供了便利,也提高了办税效率。
  适用对象:全市一、二类出口企业。
  办理程序:出口企业申报退税不再审核纸质资料,申报退税审核无纸化。
  办理地点: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国税服务大厅。
  (三)研发应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服务的新途径,运用“互联网+”新思路,研发应用了《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在家里动动手指就能完成出口退税申报,不用跑到办税服务厅了,有效的解决纳税人“多次跑”的问题,提高了国税机关工作效率。
  适用对象:出口企业。
  办理程序: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动动手指就能完成出口退税申报。
  办理地点:线上线下均可。
  三、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适用对象: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
  办理程序:网上申报过程中,按提示填写减免额。
  办理地点:网上申报。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我市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农业局、林业局、质监局等原收费单位将不再收取相应收费。
  适用对象:企业和个人。  办理程序:农业局、林业局、质监局等原收费单位从2016年5月1日起不再收取相应收费。
  办理地点:农业局、林业局、质监局。
  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
  农业部门:
  1、国内植物检疫费;
  2、新兽药审批费;
  3、《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4、《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5、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6、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7、拖拉机行驶证费;
  8、拖拉机登记证费;
  9、拖拉机驾驶证费;
  10、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1、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1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1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1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17、计量授权考核费;
  林业部门:
  18、林权勘测费。
四、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一)海关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措施
  (1)进一步规范通关环节各项收费。落实海关收费项目正面清单制度,规范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每一项收费的标准和依据,并向社会公布;落实好取消电子口岸制卡后续服务费、物流数据传输处理费等多项收费举措,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适用对象:所有进出口企业。  办理程序:报关单申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等有关规定。
  办理地点:潍坊海关。
  适用条件:所有进出口报关单。
  (2)进一步提高通关效能。持续推进通关中心“一口受理、综合审批、高效运作”的海关服务模式,创建符合新形势下外贸综合服务业态的通关机制,切实提高海关通关效率,打造潍坊海关通关快车道,全年出口24小时通关效率达到95%以上,通关时间缩短30%以上,为企业节省通关时间成本。
  适用对象:所有进出口企业。
  办理程序:报关单申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等有关规定。
  办理地点:潍坊海关。
  适用条件:所有进出口报关单。
  (3)进一步优化查验工作。落实免除查验无问题有关查验费用的免除工作,按时报送查验无问题清单,确保该项举措正式落地,让企业享受到海关改革红利;改进海关布控查验,优化参数设置,建立参数动态调整机制,减少对高级认证企业、低风险企业和商品的布控数量,提高非侵入式查验比例。
  适用对象:潍坊海关辖区内海关监管场所,该项政策适用于内外贸企业集装箱(重箱)货物和厢式货柜车运输货物(含中韩甩挂运输)。
  办理程序: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办理地点:潍坊海关。
  适用条件:经海关查验无问题的集装箱货物。
  (4)进一步推动海关通关无纸化改革。提高无纸报关比例,加快转关无纸化改革进程,推进“智能卡口”建设,不断提高海关监管服务的信息化、科技化、便利化水平,全年通关无纸化比例达到98%。
  适用对象:所有进出口企业。
  办理程序:报关单申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有关规定。
  办理地点:潍坊海关。
  适用条件:除涉及优惠原产地证书、非联网核查的许可证件的所有进出口报关单。
  (5)进一步扩大集中汇总征税试点。积极推介汇总征税海关优惠政策,使所有符合条件企业享受期限内汇总缴税、先提货后缴税等优惠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加快物流周转速度,让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适用对象:海关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提交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作为税款担保后,向海关申报涉税货物可适用汇总征税业务。
  办理地点:潍坊海关。
  适用条件: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企业申报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海关单证审核必要的资料和信息,遵守海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纳税及时;无其他不适合汇总征税的情形。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措施
  (1)无纸化报检。无纸化报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货物风险分析,改变原来验核纸质单证受理报检的方式,直接对企业申报的电子报检数据进行无纸审核。
  适用对象: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B级及以上的企业。对于代理报检企业,需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信用等级均应为B级及以上。
  实施要求:
  1、选择无纸化报检方式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作出书面承诺,提交《检验检疫无纸化报检企业承诺书》。
  2、企业提交的电子数据应真实、准确,并承担法律责任。
  3、企业应建立完善、有效、可追溯的报检档案管理制度。
  4、代理报检企业选择无纸化报检的,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都应符合无纸化报检的要求。
  5、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审核纸质单证或调阅报检档案的,企业应积极配合。
  6、涉及许可证件、国外官方证书,但未实现信息联网核查的进出口货物,暂不实施无纸化报检。
  (2)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指通过优化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打破地域和机构限制,以通报、通检、通放为基础,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出口直放,进口直通。
  适用对象:检验检疫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清单以外的货物。
  实施原则:
  1、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是否实施一体化通关模式由企业自愿选择。一体化不改变原有的施检工作模式,原有的报检类别依然保留,在原有的报检类别基础上,企业可以申请异地签证。
  2、坚持一次报检的原则。无论是否实施一体化,包括流向报检等原有报检类别,都只实施一次报检,报检单位只提交一次纸面单据。
  3、坚持谁施检、谁负责原则。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检验检疫实施全过程负责,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流程归档。
  4、实施一体化单据由受理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初计费和收费,涉及费用更改以及退费的,坚持谁计费、谁收费、谁退改费。
  5、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应以最大化便利企业为原则。
五、推动企业并购重组
  (一)符合条件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做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适用对象:企业。
  办理程序:在税务部门备案后,网上申报。
  办理地点:各县级局纳税服务厅。
  适用条件:股权转让交易中达到股权收购标准且符合税务部门相关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整体改制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适用对象:实行重组改制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办理程序:在税务部门备案后,网上申报。
  办理地点:各县级局纳税服务厅。
  适用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6、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7、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适用对象:实行重组改制的企业。
  办理程序:在税务部门备案后,网上申报。
  办理地点:各县级局纳税服务厅。
  适用条件:
  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六、降低企业物流用地成本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6年12月31日前,减按所属土地登记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对象:物流企业。
  办理程序:网上申报时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减免性质代码。
  办理地点:网上。
  适用条件: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七、停征、降低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
  政策解读: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林业部门停止征收育林基金,发改部门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根据中央和省级具体要求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原来的10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
  适用对象:企业和个人。
  办理程序:林业、发改等部门停止收取相应费用;住建部门降低新型墙体基金收费标准。
  办理地点:林业局、发改委、散装水泥办公室、住建局。
  适用条件:企业和个人缴纳相应费用时。
  八、清理规范收费,公布目录清单
  政策解读: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级取消减免收费基金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局联合市发改委对现有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整合规范,通过核对项目库,查阅各级收费文件等方式梳理了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包括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资源费等,详细明确了各项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征收对象等信息,已通过财政网站向社会公开,增强收费管理透明度,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适用对象:各执收单位、企业和个人。
  办理程序:市财政局梳理汇总,联合市发改委审核后通过网站公开。
  办理地点: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适用条件:查询相关收费信息时。
  九、整顿行业协会、学会收费
  加强对社会组织收费情况监督检查,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推动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提请全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组确定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启动脱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年度报告制度。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单和负面名单,对经查实存在违规乱收费等情况的社会组织,及时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一)社会组织收费方面
  政策解读: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是会费和服务性收费。为促进社会组织独立发展,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无权干预社会组织会费收取标准。为确保社会组织会费收取合法合理,市民政局加强了对会费标准制订、表决程序的监管。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民政部门现场监督。
  社团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由财政、物价部门管理。一般分3种情况:按照会员自愿原则,按市场化运作的服务项目,实行市场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垄断性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后两种服务需得到物价部门许可。
  适用对象: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
  办理程序:1、社会团体召开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批。
  2、会议召开7日前,社会团体将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3、大会在民政部门监督下进行,民主表决通过会费标准。
  办理地点:潍坊市阳光大厦11楼东区民政局。
  适用条件:制定、修改会费的社会团体,必须按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会费标准方能生效。
  (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方面
  政策解读:2015年7月,中办、国办下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开始了国家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计划于2017年底以前完成试点。我省脱钩工作方案尚未出台,此项工作尚未部署。我市在2012年出台的《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中提出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在同年年检完成了市管行业协会商会住所脱钩工作;2013年,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出台的《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提出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兼职(任职),于2014年3月,完成了市管行业协会商会的人员脱钩工作,共清退公职人员兼职554人(次),基本完成了人员脱钩。对于今后的财务、资产、场所、职能等方面的全面脱钩工作,民政部门已向市发改委提出了意见,在省政策出台后展开全面脱钩工作。
  适用对象: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三)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单和负面名单方面
  政策解读: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民政部门加强了社会组织执法监管工作,每年通过社会组织年检、评估,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监管。2015年,撤销登记社会组织50家。年检结论为不合格,评估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负面名单,向社会公开。对经查实存在违规乱收费等情况的社会组织,及时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1.社会组织年检
  适用对象: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
  办理程序:
  ⑴申请。窗口提交。获取收件编号。申请人在窗口或电话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⑵受理。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可当场获得受理通知书。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当场获得不予受理通知书。
  ⑶办理进程查询。
  ⑷获取出具年检结论的年检报告和登记证书。
  办理地点: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396号)。
  适用条件: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
  ⑵上年度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⑶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年度检查材料。
  2.社会组织评估
  适用对象: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
  办理程序:
  (1)社会组织提出评估申请。
  (2)确定参评社会组织名单并在网站公示。
  (3)社会组织报送评估材料。各参评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进行自评,并报送评估材料。
  (4)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5)公示评估结果。
  (6)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评估结果公示期内,评估复核委员会受理社会组织提出的复核申请和举报。
  (7)颁发证书、牌匾。市民政局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将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
  办理地点: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396号)。
  适用条件:
  (1)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2)连续两年年检合格,近三年内未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约谈、训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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