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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2016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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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监护人不作为或被撤销监护资格



  新华社济南9月24日电 (记者娄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根据条例,监护人不作为或被撤销监护资格。
  据了解,条例主要特点在于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和协调机构,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
  条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针对性侵害、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毒品犯罪等问题,条例特别规定了“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增强其应对能力”“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禁毒教育”等。
  据统计,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家庭教育监护缺失和社会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影响,山东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比例呈上升趋势。2015年,山东省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罪犯人数近1800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0多件,治安处罚未成年人140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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