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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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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 狠抓落实
——四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行为



  本报评论员

  让制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落地生根。紧密结合实际抓好《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查处办法(试行)》落实,有效打击“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政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是《办法》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行为、为担当有为者壮胆撑腰的切实体现。
  建章立制,贵在言出必践、令行禁止。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制度,如果只满足于印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就只能是毫无威慑力的“纸老虎”“稻草人”。《办法》科学界定了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定义和情形,明确了调查核实的责任主体和认定查处程序,提出了对诬告陷害人的惩戒措施,无疑为我们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广大干部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依据。但是,制定出一个好制度、好文件,只是走完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其成效如何,关键还在于严格落实,坚决执行,决不放松,真正让制度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
  俗话说,一次守不住,次次都让步。在执行《办法》的过程中,遇到诬告陷害的行为,如果因为面子和人情搞“下不为例”、轻轻放过,该惩处的不惩处,该通报的不通报,就会出现“破窗效应”,导致制度执行得变形走样、变通落空。因此,在《办法》的执行上,要对踩“红线”、闯“雷区”者做到“零容忍”,对无中生有、造谣生事、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该查处的要查处,该问责的要问责,决不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唯有如此,才能让《办法》成为时时通电的“高压线”,让诬告陷害者原形毕露、付出代价,才能为担当有为者撑腰鼓劲,解除其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
  坚决执行好《办法》,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坚决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一方面,要敢于得罪“少数人”。对发现的诬告陷害问题,要讲原则、敢较真、勇担当,做到敢抓敢管,真抓真管。另一方面,要做到违者必究。我们常说,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同样,在执行《办法》的过程中,只有加大查处和通报力度,依纪依法严格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且一追到底、绝不姑息,才能发挥“追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果,彻底打消某些企图诬告陷害者的观望态度、侥幸心理。同时,还要防患于未然、止恶于未萌,把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的全过程,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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