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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为官不为 激励担当作为
2017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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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为官不为 激励担当作为
——二论下“猛药”整治为官不为行为



  本报评论员

  近日,我市出台《潍坊市整治为官不为实施办法(试行)》,剑指干部为官不为问题,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为官不为”,是指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能依法、积极、全面履行职责,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贻误工作和事业发展,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委和政府形象的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八项规定”为肇始,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抓手,持续推进作风建设,解决了一些群众深恶痛绝的“四风”问题,攻克了一些司空见惯的顽障固疾,引领党风政风和社风民风持续向善向上。然而,一些干部把“守规矩”和“敢作为”简单对立起来,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甘做“太平官”,慢作为、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现象在个别地方开始滋生蔓延。
  干部干部,“干”字当头,既要想干愿干积极干,又要能干会干善于干。我们坚持“三个区分”,建立容错尽职免责机制,目的是支持干部“安心作为”“主动作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目的是保护干部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干事环境;同样,整治“为官不为”,告诫干部“莫乱作为”,其目的就是要形成“为官有为”的政治生态。应当看到,当前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为官不为”的干部只是少数,但“为官不为”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造成“为官不为”的干部得利、积极干事的干部吃亏,久而久之就可能产生“逆淘汰”现象,势必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动摇党的执政根基。
  “为官不为”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腐败。亮剑势在必行,出击正当其时。治理“为官不为”,需要标本兼治、常抓不懈。“为官不为”是官场的一种慢性病,容易反弹,惩治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只有牢牢牵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牛鼻子”,立足长远做好持久战的准备,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以“向我开炮”的勇气和担当,迎难而上,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才能取得治理实效。
  可容为公之过,不赦为私之罪。当前,潍坊正处于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更高水平推进转型发展的决胜阶段,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良好的政治生态。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着力解决“为官不为”问题,努力营造“为官”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良好环境,我们就一定能够在新“长征”路上交出圆满答卷、开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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