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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王相强 翟丽丽)近日,昌邑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市某印染织造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该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追缴增值税363281.43元、企业所得税23035.41元,罚款193158.43元,滞纳金2655.2元,共计606030.47元。 据悉,该企业于2014年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染色布多结转成本92141.60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2141.64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23035.41元;2016年12月销售坯布261580米、销售助剂175200公斤,少计销售收入2136949.57元,应补交增值税363281.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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