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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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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 (记者付生)根据省政府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从6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而确定调整的,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1640元、1470元三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16.4元、14.7元三档。其中,我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执行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1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16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4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省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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