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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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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河道管理办法》印发



  本报讯 (记者韩立新)记者从市水利部门获悉,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更好地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潍坊市河道管理办法》日前印发,明确规定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规划、治理、管理及其他事项。
  《办法》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主管机关,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道内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环境卫生等,要按照权限实施河道管理,划定河道管理范围,设立堤防安全保护区。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河道采砂管理和河道防汛实行县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出让需要按法定程序办理。河道主管机关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河道清障,做好河道防汛工作。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要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城镇和村庄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时,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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