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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区加快项目聚集推动蓝色跨越22条
2017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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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区加快项目聚集推动蓝色跨越22条



  (试行)

  为鼓励优秀企业家、创新创业人才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业,助推滨海蓝色跨越,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滨海区实际,制定以下招商优惠政策。
  第一条【适用范围】
  政策既适用于新引进的区外投资方项目,也适用区内企业新征地扩产项目。包括: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端装备制造、汽车制造、工程机械、节能环保以及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工业项目;投资4亿元以上的绿色化工类项目;旅游、教育、医养、文体、总部经济、金融、商务楼宇、电商、商贸服务、物流、科技创新、企业孵化平台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二条【税费扶持】
  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奖励。项目投产后,前3年奖励区级财政贡献的100%,后2年奖励区级财政贡献的50%(特殊规定除外)。免收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水资源费、排污费、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
  2.土地使用税奖励。对于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新征地项目,自实现土地使用税之日起,前2年奖励实缴土地使用税区级财政贡献的100%,后3年对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奖励实缴土地使用税区级财政贡献的30%、40%、50%、60%、70%。其中,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再按当年纳税总额增长率×实缴土地使用税款×0.5标准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为当年实缴土地使用税总额)
第三条【工业项目扶持】
  1.用地支持。对投资1—5亿元非化工类项目、4—10亿元化工类项目,采取先缴后奖,投产后用地价格奖励至6万元/亩。对投资5亿元以上非化工类项目、10亿元以上化工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给予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重点扶持。包括:政府代建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自首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融资租赁设备的,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配套提供职工公寓,租金“三免两减半”,或企业自建公租房,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鼓励先进制造业做大做强。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区级财政贡献前20强的企业,奖励当年区级财政贡献的15%、最高50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8%以上、5—10亿元且同比增幅12%以上、1—5亿元且同比增幅15%以上,且当年区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企业,奖励当年区级财政贡献的20%、最高5000万元。(两项奖励二选一)
  4.物流费用补贴。年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当年补贴物流费用的10%、最高300万元,累计补贴最长5年。
  5.鼓励产业联动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企业优先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当年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采购额2%的补贴、最高200万元。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且当年采购额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采购额8%的补贴、最高200万元。区内企业在原有生产基础上开展区内委托加工业务、委托部分当年营业收入5亿元且同比增幅15%以上的,按新增委托业务产生的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给予50%奖励。
第四条【旅游项目扶持】
  1.用地支持。对新建并评定为五星级的酒店,奖励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0%。对新建并评定为四星级的酒店,奖励土地出让总价款的80%,主体20层(含)以上的,奖励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0%。
  2.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旅游项目(不含酒店),奖励土地出让总价款(海域使用金)区级财政贡献的100%。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游乐设施项目,前5年奖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的100%,门票收入前2年给予50%奖励、后3年给予30%奖励。
  3.品牌创建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引进的国际高端知名品牌冠名的酒店,且合同在3年以上并经区旅游主管部门确认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连锁商务酒店,通过品牌直营或加盟等方式,实现统一品牌连锁化经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创建并评为精品饭店、主题文化饭店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与五星级饭店交叉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4.精品旅游项目奖励。新评定的山东旅游强乡镇、山东旅游特色村、山东省精品采摘园,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新评定的山东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渔家乐),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5.旅行社奖励。新评定的山东省5A级、4A级旅行社(不含分社、网点),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旅行社在滨海区注册运营,前5年奖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的100%。旅行社带团来滨海区旅游,一日游线路含2个指定收费景点的,奖励10元/人,年累计向滨海区输送游客10000人以上的,奖励20元/人;两日游线路在指定酒店住宿的,奖励30元/人,年累计向滨海区输送游客10000人以上的,奖励40元/人。旅行社组织自驾游团队来滨海区旅游,在指定酒店住宿1日以上的,奖励50元/车次(奖励年底集中兑现)。
  6.市场化节会赛事奖励。举办国际性、全国性旅游、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会赛事活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举办单位500万元、300万元。举办省、市级节会赛事的,根据赛事规模、推介滨海区程度,一次性奖励承办方5—20万元。奖励门票和广告收入实缴增值税区级财政贡献的100%。
第五条【教育项目扶持】
  1.高等教育项目扶持。按照滨海区党政办公室《印发<滨海区招院引校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的通知》(潍滨办字〔2017〕14号)执行。
  2.加快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积极创建科教创新园区,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教创新园区,在享受市级财政奖补的基础上,滨海区再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
  企业(培训院校)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员培训合格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4000—6000元/人/年补助。
  企业(学校)建成“厂中校”、“校中厂”的,经人社、教育、经信等部门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建成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入选国家、省级高技能人才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国家、省扶持资金50%的配套补贴。
  3.基础教育项目扶持。用地支持。非营利性或公益性教育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可划拨供地。营利性或非公益性教育项目奖励至工业用地出让价格,高中阶段学校设置班级60个(含)以上的用地出让价格奖励至5万元/亩、60个以下的用地出让价格奖励至7万元/亩,幼儿园设置班级20个(含)以上的用地出让价格奖励至5万元/亩、20个以下的用地出让价格奖励至7万元/亩。
  办学补助。全日制在校生享受15年免费教育政策,学校享受潍坊户籍外学生1000元/学年/人标准奖励。高中阶段(非营利)参照公办标准拨付公用经费;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公用经费奖励不低于基准定额,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奖励水平;幼儿园接受政府定价(指导价)且达到省定办园条件并承担普及学前教育任务的,拨付生均经费。国外知名大学、教育机构举办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参照执行。
  人才奖励。教育机构引进的名师名校长除按原聘职级、职称享受区公办教育人员待遇外,每年奖励国家级名师名校长20万元/人、省级10万元/人、市级3万元/人,再按聘期分五年给予4万/年购房补助或2万元/年租房补助。
  第六条【医疗养老项目扶持】
  1.用地支持。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医疗养老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可划拨供地。营利性或非公益性医疗养老项目奖励至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医疗床位120张以上、300张以上的,用地出让价格奖励至5万元/亩、3万元/亩;养老床位20张以上、100张以上、300张以上的,用地出让价格奖励至9万元/亩、7万元/亩、5万元/亩。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2.运营补助。养老床位1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给予以下补助:新征用地建成投用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00元/床,非新征用地投入运营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00元/床。运营半年以上的,每接收1位60岁(含)以上老人或享受低保待遇的、处于就业年龄段的二级以上残疾人,连续3年给予100元/人/月运营补助。内设护理院、康复医院、社区卫生等医疗机构的,除按规定享受奖励政策外,一次性奖励15万元开办费用。
  3.人才奖励。专科、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且实际工作满3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10000元。
  第七条【文化体育项目扶持】
  非营利性或公益性文体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可划拨供地。营利性或非公益性文体项目奖励至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2亿元(含)以上,用地出让价格奖励至9万元/亩、7万元/亩、5万元/亩。
第八条【楼宇经济扶持】
  按照滨海区《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执行。
第九条【商贸项目扶持】
  1.鼓励商业综合体开发。对新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超市、酒店〔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省(市)著名商标企业、省知名商号企业〕,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开业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此类推)。开业后5年内,前2年奖励区级财政贡献的100%,后3年奖励区级财政贡献的50%。其年度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60万元(奖励标准升级的补给差额部分)。
  商业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按实际商业面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认定,对自持商业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00元/平方米。
  工业园区内规划建设商服设施,为周边职工提供便利。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商服设施,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可协议出让。在非自有土地上建设商服设施,按用地成交款超出工业地价70%的部分给予奖励。
  2.打造知名商业品牌。对新引进并注册独立法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知名品牌餐饮企业〔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省(市)著名商标企业、省(市)名牌产品企业、省知名商号企业、餐饮量化评比A级单位〕,经认定,按实际营业面积连续3年给予实际租金的80%补助(最高补助2000平方米和1元/平方米/天)。年营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60万元。
  3.对引进的“一站式服务”的汽车(二手车)交易服务综合体,投入运营后,前5年每年按实缴区级财政贡献给予减半奖励。同时,每年给予10万元的服务补贴。
  4.大型集贸市场、特色商业街等商贸项目对被上级评定为诚信(规范)经营示范市场、示范街的,一次性奖励市场运营管理企业10万元。
第十条【电商项目扶持】
  1.年区级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基地(含电商平台),前5年分别奖励区级财政贡献的50%、100%。 
  2.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电商示范企业(基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建设经费补助40万元。
  3.电商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70%以上,且入驻企业总数首次超过15家、30家的孵化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
  4.鼓励本地企业开展电商营销,凡取得一级电商平台资质且投入运营的,前3年每年奖励6万元。
  第十一条【建设类、交通运输物流类项目扶持】
  按照滨海区《关于扶持建设类、交通运输物流类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金融项目扶持】
  按照滨海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滨海区金融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扶持】
  按照滨海区《关于鼓励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扩大对外开放】
  1.支持引进外资。投资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区商务部门认定的到账外资额的1%奖励。世界500强外资项目,当年到账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区商务部门认定的到账外资额的1.5%奖励。
  2.鼓励企业出口。外贸企业当年实现实际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含)以上、1亿美元(含)以上、5亿美元(含)以上,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当年出口额同比增长超过100万美元的,每增长100美元再奖励1元,最高100万元。
  3.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具有法人资格和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各类出口企业,所参加国际展会未纳入省市补助范围的,经区商务部门备案后对参展摊位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展会最高补助3万元,每个企业最多补助3个展会。
  4.鼓励国际认证。具有法人资格和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各类出口企业,获得质量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和产品国际认证的检验检测费,按实际发生额的2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5万元。
  5.鼓励境外商标注册。对具有法人资格和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按实际发生额的20%予以资助,每个项目最高5万元。
  6.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取得省级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补助不超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的50%,单户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7.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总金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每100美元奖励1元,最高50万元。
  第十五条【加快中央城区人气聚集】
  按照滨海区《关于加快中央城区人气聚集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鼓励生态林投资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防护林及生态林建设,对符合林业规划的投资项目,在享受国家及省、市有关补贴基础上,再给予以下扶持:
  1.投资生态造林绿化的,土地使用权可根据土地合同确定使用年限;经批准,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优先申请续签。
  2.符合规划且连片建设生态林50亩以上,亩均种植150株以上的,奖励500元/亩;亩均种植300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亩。连续奖励3年。
  3.鼓励林业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试验和推广。对开展盐碱地改良、新林木种植试验和推广的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无偿提供土地,并享受相关招商政策。
  4.投资建设生态林项目,可在划定范围内,依照全区旅游开发规划投资旅游项目。
  第十七条【鼓励盘活僵尸企业项目】
  按照滨海区《关于加快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绿色化工体系的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人才奖励】
  按照滨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鼓励标准创制和品牌建设】
  对于标准创制和品牌建设的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滨海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
  2.通过行政程序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新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新注册的商标,一次性奖励500元/件。
  5.新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新利用商标权质押融资的,给予银行贷款利息50%贴息补助、最高50万元。
  7.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3万元。
  8.新并购知名国际品牌的,视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内影响力大小,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奖励100—300万元(含市财政补助100万元)。
  9.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0.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11.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2.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主持标准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参与上述标准制定、修订的,视参与程度,按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额度的10%—30%给予奖励。
  13.新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级、AAA级确认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条【引荐人奖励】
  1.引荐项目奖励。项目引荐人须是投资方出具引荐证明的自然人或法人(每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外来投资者不能以引荐人身份申报奖励。项目资金须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和非区内企业(含区属国有企业)投资。
  引荐投资过1亿元且主体动工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
  引荐营利性或非公益性现代服务业项目运营1年后,按照项目区级财政贡献〔参考企业运营后一年内实缴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奖励, 最高500万元。
  引荐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现代服务业项目投入运营后,由区招商委研究确定奖励数额。
  引荐投资且实际到位资金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6‰给予奖励,最高600万元。
  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引荐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补助所在单位招商经费,最高50万元。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对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优先提拔重用、评先树优等。
  引荐新征用地项目签约后,分三个时间节点奖励引荐人:依法取得土地后兑现奖励总额的10%、主体完工后兑现奖励总额的40%、投产达效后兑现奖励总额的50%。引荐非新征用地项目投入运营,直接兑现奖励总额的100%。引荐人须在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两年内申领奖励资金,逾期视为放弃。
  2.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对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以下奖励:
  全职引进1名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的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柔性引进的奖励5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
  引进的人才在合同期或合作期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再奖励10万元;入选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等省级人才的,再奖励5万元;入选市“鸢都产业领军人才”等市级人才的,再奖励3万元。奖励分两次拨付,入选后先拨付50%,剩余部分待通过所入选人才计划中期考核后拨付。
  引进的创业人才,按照全职引进相当层次的创新人才奖励标准给予双倍奖励。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按照团队领军人才层次给予双倍奖励。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照最高标准发放,不重复奖励。同一人才,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重大项目包括投资规模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绿色化工项目,5亿元以上的高端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等项目)、财政贡献多、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工业项目;能迅速聚集人气商气的旅游、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商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发展前景好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包括重要核心人才引进。相关扶持和引荐人奖励,实行“一事一议”。滨海区将在重资产投资(厂房代建、代购生产设备等)、产业基金、区属国有企业股权合作、贷款贴息、配套高层次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更大力度扶持。对实现“零突破”的项目,给予最大力度扶持。特别是对引进国外著名品牌,对滨海区发展起战略引导作用的,更要体现“一事一议”,按照公司化招商细则兑现奖励。
  外地的优惠政策,滨海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相关产业项目扶持以本政策为准,原《滨海区关于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潍滨管发〔2014〕27号)废止。按原有政策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本政策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与区内其他政策(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重复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项目扶持和引荐人奖励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年底报招商委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对应职能部门负责解释相关政策扶持,并出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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