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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潘来奎)为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日前,我市出台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应当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并设有独立的单位银行账户;在参与购买服务事项的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能够提供满足承接体育服务项目所必需的场馆设施、设备器材,并拥有一支具备提供体育服务项目相应工作能力和运营管理实践经验的专业团队;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具备购买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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