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行业亮点·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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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意见
我市聘任市级
昌邑法律顾问服务细致入“微”
市司法局以作风建设促审批服务提质增速
市司法局组织开展全国扶贫日法治扶贫活动
全市司法鉴定业务培训班圆满结束
昌潍公证处组织开展“爱铸夕阳红 公证在行动”公益服务
高密创新宣传方式提高普法成效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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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援助范围 提高援助质量 落实工作保障
我市出台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意见



  本报讯 (记者潘来奎)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日前,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出台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更多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应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以上单位出具有困难的,可以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因以下特定事项或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救济、救助证明文件的;持有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持有一、二级残疾证明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延伸法律援助服务触角。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和其他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积极开展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使困难群众享受到更加广泛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立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儿童、军人军属等法律援助工作站,满足贫弱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搭建公共法律教育平台,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健全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制度,做好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报告工作,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优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围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法律援助服务活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便利化、社会化水平。强化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对所有来访、来电、来信一律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完善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军人军属、少数民族、自谋职业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城镇志愿兵等特殊困难群体专项服务措施,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快速办理。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加强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维权成本。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简化审查程序,逐步建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和完善手续。注重对受援人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完善司法救助、社会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提升服务效果。
  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省司法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各级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权利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结案文书送达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各级审判、检察、公安部门应当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和工作便利。持续开展“法律援助进监狱”活动,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监狱安全稳定。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符合条件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我市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推进法律援助“三化”建设。推进服务流程规范化,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使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都能得到高质量服务。推进服务工作制度化,健全完善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归档等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法律援助各个环节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推进办理案件标准化,研究制定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标准和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确保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完善法律援助质量评估机制。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体系,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完善评查方法、群众满意度测评、服务质量检查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员的服务评价机制、监督机制、退出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加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流程管理、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应用。
  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监管水平。认真落实《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统一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案规程、服务标准、质量监督制度规范。坚持法律援助“四统一”原则,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程。建立健全专家库,综合运用旁听庭审、跟踪督办、案卷检查、案件回访、征询办案机关意见、专家评估、群众满意度测评、差别化补贴发放等措施,全面开展案件质量集中评估,检查结果公开,全方位督促依法规范提供援助服务。在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设置质量监督岗,配备监督员,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100%全程监督,建立案件质量监督月报和周报制度,促进任务落实。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投诉范围和处理程序,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我市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工作保障。
  强化经费保障。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市、县级财政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广泛吸纳社会资本,鼓励社会捐赠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引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适当参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等法律援助项目。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完善对违法违规使用法律援助经费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搭建网络平台,构建法律援助全方位便民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围绕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大对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全面推进法律援助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升级“12348”法律援助热线服务民生品牌,拓展专线服务功能,加快建设网上法律援助服务大厅。着眼于不同群体实际需求,依托共青团、残联、老龄委、妇联、人社等部门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巩固法律援助“村村通”成果,进一步加强法院、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工作站、军人军属工作站、青少年工作站、农民工工作站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努力实现服务区域、服务对象全覆盖。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依托现有资源,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优先招录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通过聘任、购买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专业技术力量。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分级培训制度,采取“请进来教”和“走出去学”相结合方式,对案件承办人和站点工作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和应知应会内容培训。探索把法律援助律师纳入公职律师试点。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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