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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着力解决市内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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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石莹)近期,市发展软环境建设办公室接连收到两起企业投诉,均反映企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结算工程款时,因企业未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款而遭到推阻,给企业造成困扰和不便。 经调查,我市目前沿用的《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政府直接购买或直接建设的工程项目,由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纳税人依法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相应税款”。201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在纳税地点问题上,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执行不同规定,由此导致问题发生。据了解,这一问题在全市面上不同程度存在。 市发展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就该问题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反馈。市财政局对此高度重视,主动与市国税局沟通研究,制定解决措施。9月7日,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内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市内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企业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消除了我市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款缴纳地点选择和财政结算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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