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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翟丽丽 王相强)近日,昌邑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市某纺织厂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依法处罚。 检查组对该单位进行了调账检查,并进行了实地查看,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提取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发现:2016年10月21日销售废棉(下脚料)62.2吨,每吨2245元,销售收入119349.57元(不含税),未申报,应补缴20289.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条,“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0289.43元。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该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追缴增值税20289.43元,拟处以少缴税款20289.43元50%的罚款10144.72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现已全部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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