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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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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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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政策调整



  本报讯 (通讯员王旭东 董云龙)记者从我市税务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简并办税流程,推动纳税人办税便利化,近期,我市国税局、地税局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政策调整的执行落实工作。
  据了解,调整后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取消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开具和核销,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经营结束后纳税人就跨区域经营及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反馈,国、地税机关对反馈内容确认后,跨区域涉税事项自动核销。
  此次调整还取消了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纳税人向机构地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不再到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报验登记取消后必要的管理信息改为由经营地税务机关依职权采集。
  同时调整还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不再执行固定期限180天,改为依据跨区域经营合同确定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据市地税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后,税务部门将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管理事项中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可通过税务部门内部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地税机关之间传递,实现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将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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