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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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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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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本报讯 (通讯员刘燕宁 李慧)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不断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我市再次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为:
  进一步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中心城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滨海、经济、峡山、保税)由目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30元;其他县市由目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10元。农村低保标准,中心城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滨海、经济、峡山、保税)和诸城、寿光,由目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900元提高到不低于4300元,其他县市由目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800元提高到不低于4100元。
  进一步调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首次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6100元提高到不低于6200元,分散供养标准暂不提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个档次:按照不能自理每人每月360元、半自理每人每月250元、自理每人每月150元确定。
  截至10月底,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共计12606人,累计支出城乡低保资金28787.1万元。农村特困供养对象12535人,农村特困供养资金累计支出共计53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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