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通讯员王相强 聂英杰)近日,坊子区国税稽查局依法对该区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该局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增值税方面,2015年至2016年期间,该企业处理废品计入营业外收入,未计提增值税,合计金额315020.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45722.26元;企业所得税方面,2015年至2016年期间,该企业营业外收入调减45772.26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772.26元,2015年无形资产(土地)摊销1766734.32元,2016年无形资产(土地)摊销1766734.32元,企业依照20年摊销,但依照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期限,应按50年进行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上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74308.9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18577.23元。 根据相关规定,该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追缴增值税45772.26元,企业所得税518577.23元,并处以少缴增值税0.5倍的罚款22886.13元,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现已全部入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