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司法局 |
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
|
为维护我市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坚决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及周边非法聚集、滞留,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的; 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三、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威胁、侮辱、谩骂、殴打、骚扰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或以采取极端闹访、持续缠访相要挟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或采取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六、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九、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虚假信息的,或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虚假消息的; 十、未经许可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穿着状衣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十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十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扰乱公共秩序等其他行为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3月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