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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 2、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以上情形或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力: ⑴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⑵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⑶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⑷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⑸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⑹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⑺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记者张希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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