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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王相强 聂英杰)近日,坊子国税局稽查局对某置业公司坊子分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 稽查人员通过调账发现:该企业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预收账款155167072.00元,已预缴增值税4433344.94元,应补缴增值税2955563.26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共计应补缴增值税2955563.26元。 根据相关规定,追缴企业增值税税款2955563.26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现已全部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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