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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潘来奎)近日,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印发《潍坊市市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促进人民监督员充分发挥作用,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健康开展。 明确财政经费保障。《办法》规定,履职经费是人民监督员在履职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履职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经费预算,严格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明确保障范围。《办法》要求,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履职活动产生的费用及人民监督员参加座谈研讨、业务培训及其他履职活动等的差旅费支出,在市级财政核拨的年度专项经费中列支。明确保障标准。《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履职活动,按每人每案(次)(不计天数)500元标准计发。人民监督员参加座谈研讨、业务培训及其他履职活动等的差旅费支出,参照本地差旅费管理的相关标准发放。明确发放程序。《办法》明确了履职费用的申报程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人民监督员在履职活动结束后,填写相关表格交由人民监督员管理机构进行核实,经由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财务人员将履职补贴等直接发放给人民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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