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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希丽)日前,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就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规定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并不得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存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存基数。灵活就业人员需变更缴存基数的,应于当年的6月15日至7月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如遇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公积金中心将于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前,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在办理调整基数业务的同时,要补充完善缴存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涉及单位基本信息、职工个人重要信息需要变更的,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营业厅前台办理变更。 据介绍,此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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