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行业亮点·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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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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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兜底扶贫政策



  本报讯 (耿永胜)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坚决打好脱贫攻坚战的部署要求,按照我市“2018年全部兜底脱贫、2019年巩固提升、2020年全面完成”脱贫攻坚工作布局,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近日,我市下发了《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城乡低保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切实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意见》要求,针对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及时按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为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要求各地按照区域优化、布局合理原则,充分利用农村敬老院等现有资源,加大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力度,通过将县域范围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到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或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供养、购买服务、托管供养等方式,提高供养服务水平。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到2020年,各地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提高到50%以上。
  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全面落实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
  《意见》规定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提出各地要全面落实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此举大大提高了临时救助的时效性。
  低保制度进一步完善,认定标准更加人性化。
  《意见》进一步拓宽了低保的兜底保障范围,在收入认定方面,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这是对以前低保政策只计算收入的重大突破,对于切实保障因病致贫等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具有重大突破。同时放宽了低保申请人的财产认定条件,规定申请人家庭可以拥有维持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财产。
  《意见》同时也明确提出不得纳入低保的其中两种情形。一是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履行义务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二是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在被赡(抚、扶)养人提出低保申请之月前一年内购买中高档汽车或者非普通商品住房的,被赡(抚、扶)养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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