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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陈键兴 赵博)国务院台办发言人马晓光26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应询表示,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境外人士包括台湾人士境外所得税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放宽的优惠安排,台湾同胞可以享受这些新的规定。 马晓光介绍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境外人士取得的由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优惠期为5年,即针对在大陆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可以只就大陆境内所得和大陆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将上述5年优惠期进一步延长为6年,同时增加了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无住所个人上述居住满6年重新起算的规定,实质对境内居住累计时间计算方面也给予了更优惠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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