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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对曹延东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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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于哲)8月8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姜树政担任审判长,对曹延东等18人(组织成员13人,非组织成员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虚假诉讼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曹延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明、李峰、于勇等12人19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职务侵占罪或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扬、于志强等5人有期徒刑2年或有期徒刑1年6个月或有期徒刑1年2个月或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据悉,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也是我市范围内首起利用“套路贷”诈骗敛财作为经济支柱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当事人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了本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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