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 |
让改革沿着法治的轨道胜利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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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杨小龙 10月25日,在潍坊市文化艺术中心举行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场内,与会的38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庄严地按下表决器,全票通过《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这个条例是潍坊制定的第8部实体地方性法规,跟之前的7部法规一样,通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顺应改革要求,协调利益关系,规范政府管理,保证了所在领域的改革沿着法治的轨道胜利推进。”列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杨建华这样介绍说。 自2015年8月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把人大立法决策同地方党委发展改革决策结合起来,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扭住本地改革发展的关键点,认真履行立法职责,先后制定出台了《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等8部实体地方性法规,极大地增强了立法调整领域改革和制度创新的穿透力和执行力,使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得到切实、积极的发挥,真正做到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围绕改革选定题目 要使立法能够有效引领推动改革,首先必须紧紧围绕改革举措选择立法题目。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每年的地方立法计划时,都会以专函或通知的形式,充分征求市委领导和政府部门的意见,作为全市改革举措的主要制定者和直接推行者,他们的意见对于保证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举足轻重,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岸带保护条例的最初动议就是直接来自于市委主要领导的立法建议。在广泛收集立法建议、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把市委重大决策、政府着力推动、群众普遍关注、立法时机成熟的改革发展事项写入年度立法计划,使立法真正做到与改革发展同频共振,衔接一致。 潍坊是全国著名的农业大市、瓜果蔬菜之乡。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杜绝剧毒高毒农药进入农产品生产环境,全市部署开展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管理体制改革和专项整治。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要求,把《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作为全市实体性立法的开山之作,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关于剧毒高毒农药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把实践中形成的“四统一定”农药管理制度创新写入法规,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和规范农药管理体制的理顺,加强了政府监管的力度和刚性,保证了全市农药管理改革举措的落实落地。 开展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是中央部署的七大污染防治攻坚战之一,妥善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科学推进北部沿海地区建设与开发是当前全市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调度和市委的全力支持下,市人大常委会扭住这一当前全市改革发展的关键点,主持起草并审议通过了《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对北部沿海地区的海岸带资源保护与利用、海域和陆域污染防治等事项予以重点规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开发建设活动设定约束性底线、提供合法性依循,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海洋强市贡献了力量。 助力改革破解难题 推动发展需要改革破题,改革需要立法的支持。立法对改革和制度创新的支持,不仅仅是一种法条表述的宣示与确认,更是以国家机器强制推行的承诺与保证,它使得改革和制度创新的施行范围将是一体遵循,施行效果也往往立竿见影。 改善空气质量、进行污染治理,近年来一直是全市的一项重点工作,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管理制度创新,全力予以推进。由于政府规范性文件不能规定罚则、到期后自动废止等原因,全市烟花爆竹燃放一直处于无序状态,成为空气环境治理的一个突出短板,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构成很大威胁。自2018年10月1日《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在立法的支持下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发现和举报的违规燃放行为实行零容忍、严执法,共查处非法燃放行政案件524起,行政拘留8人,罚款10余万元,收缴烟花65箱、爆竹63.4万头,有力打击了非法燃放活动,使得民风、民俗为之一变,今年当地民间财神节全市城区一改往年鞭炮齐鸣、乌烟瘴气的景象,未闻一声鞭炮响,当天空气质量评价由重度污染变为优,市民无不拍手称好。无独有偶,扬尘污染防治是城区空气环境治理的重要一环。由于管理依据缺位、部门职责不清,全市城区扬尘污染治理一直未能有效开展,《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实际需要出发,对该项工作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填补了该领域的管理制度空白,结束了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的历史,为全市空气质量改善作出了贡献。 保障政府职能转变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全市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开展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要求,发挥立法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保证了全市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固定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转变政府职能后的下一步工作。在今年制定《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过程中,针对海洋垃圾监测与清除监管职责纠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召集生态环境、城管、海渔等部门进行座谈协调,明确指出原海渔部门承担的污染防治管理职责在机构改革后划归生态环境部门,目前人员、编制俱已到位,同时参考借鉴上位法的规定和有关部委红头文件精神,确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洋垃圾的监测与清除,从而使条例规定的部门监管职责与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衔接一致,保证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落实到位。 另一方面通过修改不合适的现行地方性法规为转变政府职能扫除障碍。由于机构改革后部分政府部门名称和职能有所调整,部门在执法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急需立法加以解决的问题,同时,上位法近年来也发生了一些修改和变动,为确保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符合上位法要求,适应机构改革后执法工作需要,扫除政府职能转变的立法障碍,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修改<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拟在12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 正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孙明亮说的那样:“法律法规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在地方改革和制度创新过程中,应当同步考虑改革和制度创新涉及的立法问题,重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胜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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