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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城乡居民医保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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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城乡居民医保



  本报讯 (记者张传亮  通讯员何悦东)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日前我市印发《全面落实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自12月20日起,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据推算,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中有近150万“两病”患者。
  《方案》中明确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两病”患者门诊用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按国家新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和山东省过渡保留品种,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参保患者需先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两病”诊断证明,然后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也可通过关注市、县医保公众号掌上办理或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我市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依托,将“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级以下(含一级)医院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二级医院门诊报销起付线为100元。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低档缴费的报销50%,高档缴费的报销60%。高血压、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00元、4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25元。
  据介绍,门诊报销实行即时结算,患者个人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药品费用。已办理“两病”门诊慢性病备案的患者,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门诊慢性病待遇和本方案规定的“两病”门诊用药待遇不重复享受。若拟变更的,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止原来的门诊慢性病待遇,办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手续。每个医疗年度内,只能变更转换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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