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职能 积极应对疫情 |
市检察院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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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潘来奎 通讯员刘宝玲)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应对疫情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以及最高检、省检察院的各项部署要求,日前市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严厉打击利用疫情侵害中小企业的刑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操纵市场价格、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产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以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疫情防控为原则,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中小企业犯罪案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合同纠纷与经济犯罪等界限,对罪与非罪一时难以分清的,严格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改进办案方式减少对涉案企业的影响。在办理涉及中小企业案件时,特别是对于生产防护服、口罩、消毒液等重点防控物资的中小企业出现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犯罪时,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提出适用缓刑建议。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加大疫情期间对涉及中小企业案件的刑事法律监督力度。依法监督侦查工作规范开展,维护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界定企业为防控疫情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性质,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涉案的企业财产,严格区分企业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稳妥处理中小企业因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特别是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等申请的民事监督案件,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充分化解矛盾。依法妥善办理因疫情引发的行政征用等涉企行政争议纠纷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稳妥办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及时针对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发现符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兼顾防疫物资供应和企业生存发展等现实问题,准确把握诉讼标准、时机及诉讼请求的科学性,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建立处理中小企业诉求的“绿色通道”。建立以控告申诉部门为主,各业务部门参与配合的一体化快速办理机制。对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诉求,一般问题要当日受理、当日办理、即时反馈,疑难问题要当日受理、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对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诉求,及时联系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受理、解决。 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检企共建”等活动,深化12309检察服务,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为其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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